一、導言
2008年4月21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無汞堿性電池337調查案作出終裁:原告美國勁量公司的專利無效。該案歷時近5年,在其他國外被告均與原告達成和解并支付巨額專利費的情況下,我國應訴企業克服了法律、資金、技術、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巨大困難,共同抗辯,有效地維護了行業對美出口利益,成為我國企業應訴337調查的經典案例。
二、案情經過
2003年4月28日 [美國勁量電池公司向美國ITC提出337電池調查申請]
2003年5月2日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在獲知這一情況后,立刻電告有關國內企業]
2003年5月28日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了“勁量”的申請,正式立案]
2003年5月28日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組織并協調涉案國內企業開展應對工作]
2003年6月2日 [美國ITC對無汞堿錳電池、組件及同類產品啟動337調查]
2004年6月2日 [ITC行政法官初裁認定中國電池侵犯勁量電池709專利]
2004年9月2日 [中方代表律師向ITC提起上訴,要求對此案全面復審]
2004年10月4日 [ITC最終裁決,認定原告美國勁量公司709號專利無效]
2004年10月7日 [勁量公司將ITC告到聯邦法院,要求認定ITC裁決有誤]
2004年10月13日 [18家中國電池企業會聚一堂,準備迎接新一輪的訴訟]
2005年1月25日 [美國聯邦巡回法院駁回勁量要求,判決ITC重新審理此案]
2007年2月 [ITC再次作出專利無效的裁決,勁量第二次向聯邦法院上訴]
2008年4月21日 [美國聯邦巡回法院作出終裁,最終維持了ITC裁定,判決勁量專利無效]
2008年8月8日 [美國聯邦巡回法院駁回了原告的重申請求]
2008年10月30日 [原告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申訴請求,目前,美國最高法院正在審查,以決定是否接受原告的申請]
三、案例啟示
本案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近30年來第二起在終裁中全盤推翻行政法官初裁的案例,是中國產業應訴337調查的經典之作。作為涉案產業的行業組織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從立案時的組織應訴,到初裁時的“山窮水盡”,再到終裁時的“柳暗花明”和上訴階段的“好事多磨”,在337調查應訴中展現出了強大的凝聚力。在該案中,行業協會建立了“企業為主、協會牽頭、商會配合、政府支持、選好律師”的應訴工作模式,充分發揮了企業為主體,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動員和組織全行業的力量聯合應訴,共同分攤應訴費用。這些工作為此案的成功應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本案中,中國電池協會牽頭應訴企業具體經歷和化解了五次重大危機:
一是突然遭遇國外起訴,電池協會緊急動員,組織全行業力量,積極應訴。原告選擇2003年4月27日提出申請時,正值“五一長假”前夕,同時也是“非典”期間,造成我國企業應訴工作在時間方面極其被動。
面對突如其來的國外專利訴訟,在中國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電池協會迅速向企業通報情況,組織專家分析專利,了解美國337調查程序,分析案件對產業的影響,研究應訴策略,并動員組織企業建立聯合應訴團隊,聯合聘用律師。
二是解決費用危機,由協會確定費用分攤辦法,組織協調籌集應訴費用。337調查應訴費用高昂,而我國電池企業規模小,經濟實力弱,單個企業無法承擔如此高額費用。為了解決費用危機,電池協會通過與企業反復協商,提出了費用分攤原則,根據企業出口量多少、生產規模大小、市場開拓潛力和為行業做貢獻,多方面綜合考慮。由協會牽頭協調,確定企業承擔費用的方案,組織被告企業承擔70%費用,動員非列名被告的涉案企業承擔30%費用。協會根據應訴工作進展,幫助律師事務所,組織協調企業支付費用,解決應訴費用難題。
三是積極化解中外聯合應訴陣線分解,中方團隊孤軍作戰困難。在本案應對初期,我國應訴企業形成聯合團隊,同時我方代理律師與國外被告企業代理律師組成應訴聯盟,并進行分工,一段時間原告處于被動局面。但原告通過多種方式,在臨近開庭之際先后與日本、新加坡等部分企業達成和解,并與這些企業簽署了其應訴信息不能與中國企業共享的協議,原來的中外聯合陣線被瓦解。協會與企業經過認真分析,決定堅持應訴,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動員各方力量,重新搜集證據和尋找證人。
四是引導企業申請復議,扭轉初裁全面失敗的被動局面。2004年6月2日初裁判定包括中國在內的電池生產商侵犯了原告勁量公司的專利,并做出對包括中國和香港在內企業的普遍排除令的裁決。初裁中沒有回復我國企業抗辯的問題,存在明顯的不公。在初裁結果對我國企業極為不利的困難時期,經協會的協調組織,我應訴團隊冷靜分析涉案專利,尋找我國企業抗辯理由,保持團結一致,堅決將官司打下去。2004年6月14日,中方企業向ITC提出復議。
五是反對苛刻的和解條件,堅持復議。6月2日ITC初裁后,本來抱著“勝訴”信念的中方聯合應訴陣線,意見也出現分歧,個別企業提出了“上訴的勝訴可能不大,不如議和”的要求。我國電池企業規模小,經濟實力小,單打獨斗難以與國外大公司抗衡,因此維護團隊聯合應訴是取得應訴勝利的基本條件。一旦個別企業接受對方苛刻的和解條件,一方面聯合應訴團隊被瓦解,另一方面即使企業和解了,接受原告提出的所謂和解條件,我方電池也無法對美國出口。面對初裁的明顯不公和推翻ITC初裁的巨大難度,協會頂著巨大的壓力,冒著終審敗訴的風險,組織應訴領導小組緊急磋商,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參與復議,維護應訴企業聯合團隊,并做出了若終裁不利,將根據法律程序再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與勁量公司較量到底的準備。
四、案例小結
隨著我國對美貿易的快速增長,美國對我國出口產品的限制手段也在發生變化,除了不斷加強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外,還越來越多地使用其關稅法中的“337條款”。“337條款”主要是規制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尤其是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不受進口產品的侵害,但在實踐中該條款已日益演變成為美國限制外國產品進口的一種極具殺傷力的貿易保護手段。
從2002年至2007年底,中國已連續6年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僅2007年,美國就對我提出17起337調查,占其同期立案總數的50%以上,涉案金額超過20億美元。這一勢頭仍在延續。商務部公平貿易局最新數據顯示,1-10月,美對我共發起337調查已經達到10起。
由此可見,“337條款”日益成為一種極具殺傷力的貿易保護手段,對我國出口貿易具有嚴重的不利影響,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并積極探索應對的策略。
首先,應強化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一方面企業要加大科研投入,培育自主創新能力,并在取得研究成果之后積極地在國內和產品可能銷往的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商標與版權,從而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企業也要有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防止自己的產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簽訂出口或加工合同之前,應先進行專利檢索,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調查,確定是否會侵犯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避免日后成為“337條款”調查對象。
其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可以組織其會員建立專利預警制度與產業專利情報服務網,包括專利情報分析、專利訴訟談判研究、專利政策法規研究等,適時為會員提供產業專利趨勢咨詢,提升企業對產業技術發展趨勢和侵權的判斷能力,減少被提起337調查的機會。如果企業涉訴了,行業協會可以迅速組成協調小組,組織相關企業對案件展開分析評估,準備各種證據材料,共同應訴。
第三,企業應積極應訴。在接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通知后,企業應聯合其他涉訴企業,積極搜集證據,參與訴訟過程,努力尋求最佳的結果。企業如果不應訴,任由法官作出缺席判決,最后可能就是失去美國市場,其后果比在反傾銷訴訟中敗訴還要嚴重。因為反傾銷措施只是增加關稅,而且有效期一般為5年,而違反337條款的后果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簽發排除進口令和禁止令,而且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期限。有的涉案企業認為只要將公司關閉,再另外注冊一家新公司就可以規避這一后果,其實不然,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簽發的是普遍排除進口令,就不是只針對涉案企業,只要是同類產品都會被禁止進口。因此,涉案企業只有積極應訴,才有取得勝訴或庭外和解的機會,否則只能放棄美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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